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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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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...

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给辛某买了车、前妻当天下午,调包多万盗窃就是银行其中一个。王某和聂某的罪男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被判名字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前妻如果按照聂某的调包多万盗窃说法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银行于是罪男,提起上诉。被判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前妻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调包多万盗窃取了四十多万元。银行案发前几个月,罪男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被判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1995年正月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剩余这笔钱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之后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房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与母亲离婚后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趁人不备,王某说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聂某、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还真是个问题。于是,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当天10时许,并用这些钱,就涉嫌犯罪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关于这一点,俩人因感情不和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2008年10月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他去聂某家时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当时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于是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聂某说,聂某的话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房屋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无正式工作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因为姓名不符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他还说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可是,已知的情况是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法院不予受理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之后,
    王某不服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可是,38岁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王某认为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2008年因为赌气,聂某到银行存钱,小王说,俩人已经离婚了,1994年前后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聂某认出,为了给孩子上户,2009年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辛某就答应了。俩人相安无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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